就业中心(2017)4号关于开展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的函

2017年5月8日   点击人次: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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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中心〔20174 

 

关于开展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的函

 

各院系:

根据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将于即日起到65日开展办理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外籍生源、未获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和升学的学生不能申请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确实就业困难,不愿回生源地就业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3.已有单位接收,但短时间内不能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二、开展工作时间:58日—65

三、申请办理程序:

时间

工作内容

58日起

各院系、专业向应届毕业生宣传暂缓就业的相关政策。

58日—

530

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申请手续的毕业生可到我校就业指导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专区下载《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认真填写申请表里的各项内容,并交回各院系、专业审核。

530日—62

《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经各院系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于62日前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530日—

65

各院系、专业统一通过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系统上报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操作方法见《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端操作手册》

时间待定

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暂缓就业条形码,毕业生正式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